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李明璋
陳靜富
黃國丞
黃文郁
張峰銘
陳殿宇
黃俊修
陳東良
被 告 泰欣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湘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 萬20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2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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