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5號
TYDV,107,消債更,5,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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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增春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5,1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
  達費元【計算式:(1+11)×10×43=5,160元】;並指定倘
  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
  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
  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
  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
  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
  、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
  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
  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
  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四、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
  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五、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
  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六、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
  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
  、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相對
  應之證明文件。
七、說明聲請人需要每月支出5,000元,扶養聲請人前妻之法律
  上原因為何?
八、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張梅玉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
  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
  ,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九、提出受扶養人張梅玉之104年度至105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
  所得資料,並陳報張梅玉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
  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受
  扶養人張梅玉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
  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
  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
  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
  明及計算方式。
十、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
  有,其期間、金額。
十一、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十二、提出聲請人之與南山人壽簽訂之商業保險契約書,並陳報
   保險契約內容為何,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
十三、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
   之證明,若無法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每月
   收入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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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