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77號
TYDV,107,婚,77,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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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婚字第77號
原   告 苗祺源
被   告 黃思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22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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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