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83號
TYDV,107,司聲,83,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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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盧翠華
相 對 人 羅文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一六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關於相對人羅文勳部分,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927 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 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687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茲因相對人羅文勳業已 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 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影本及 同意書、印鑑證明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 審核無訛,是本件聲請就相對人羅文勳部分,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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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