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97號
聲 明 人 鄭燚光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鄭錦盛(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鄭燚光係被繼承人鄭錦盛之兄弟 ,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 年2 月19日死亡,聲明人鄭燚光為 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 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 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鄭錦盛於106 年2 月19日死亡,而被繼承人 之子女及孫子女即鄭明雄、鄭明達、鄭明華、鄭菊琴、鄭臻 璘、鄭嘉駿、鄭美容、陳翰田、陳抒秀、陳妤妙、巫鄭菊英 、巫進興、巫進宏、胡家勛、鄭菊招、許維揚、鄭家福、林 秀娟等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審核後另以函文准 予備查,惟被繼承人鄭錦盛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 當中,尚有巫進謙為繼承人,業經本院職權查詢其戶籍資料 ,足堪認定。顯見被繼承人鄭錦盛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二 親等直系血親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鄭燚光既為 被繼承人鄭錦盛之兄弟姊妹,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 被繼承人鄭錦盛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鄭燚光對於被繼承人 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鄭燚 光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