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673號
TYDV,107,司票,3673,2018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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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673號
聲 請 人 金明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景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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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