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031號
TYDV,107,司票,3031,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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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031號
聲 請 人 盧東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定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
  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附表所
  載利息起算日欄」起算利息,惟附表中該欄「空白」未記載
  請具狀表明本票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
  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
  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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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