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911號聲 請 人 徐春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仁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 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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