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304號
TYDV,107,司票,2304,201804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30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UNITED SHOE TRADING LTD.
兼法定代理 蘇恒源

相 對 人 聯祥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恒源
相 對 人 蘇郭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聯祥鞋材有限公司蘇郭麗珠蘇恒源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貳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聯祥鞋材有限公司蘇恒源蘇郭麗珠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7 月3 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 2,250,000 元,到期日105 年2 月15日,詎於到期日提示後 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UNITED SHOE TRADING LTD . 境外 公司存續證明書已失效,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 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祥鞋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