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87號
TYDV,107,司拍,187,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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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程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崇文律師(即李秋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
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周祖斌之年籍及住居所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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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