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177號
TYDV,107,司催,177,2018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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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張正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發票人福保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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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保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