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77號聲 請 人 張正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發票人福保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