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165號
TYDV,107,司催,165,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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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日昇昌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逮梅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聲請人為系爭
  支票之發票人,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故
  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
  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民事訴訟法第55
  8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
  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
  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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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昇昌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