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威融
債 務 人 陳喜玲
債 務 人 陳仕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威融、陳喜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參萬零陸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威融、陳喜玲、陳仕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玖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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