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34號
債 權 人 周全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金麗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
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三、提出萬金麗妍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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