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669號
TYDV,107,司促,7669,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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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勤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計算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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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