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杜郭葉
債 務 人 杜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杜郭葉、杜克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佰伍拾壹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杜郭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貳萬
玖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對債務人杜郭葉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者,由債務人杜克勤於保證金額壹佰玖拾參萬元
之範圍內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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