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曾韋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壹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六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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