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869號
TYDV,107,司促,6869,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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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6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詩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林詩苓電信門號之申請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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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