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658號
債 權 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信電器有限公司、黃正雄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並提出相關資料。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