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717號
TYDV,107,司促,5717,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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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17號
債 權 人 馬薇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阿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
  還(所附借據並無約定清償期限)。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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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