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17號債 權 人 馬薇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阿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 還(所附借據並無約定清償期限)。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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