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553號
TYDV,107,司促,5553,2018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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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
債 權 人 思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許家豪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公司大章之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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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思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