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債 權 人 思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瑞鵬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許家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聲請狀公司大章之簽章。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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