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642號
TYDV,107,司促,4642,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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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摯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文毅
人           1樓
債 務 人 陳淑萍
債 務 人 曾嬌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摯膳有限公司黃文毅陳淑萍曾嬌妹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壹萬肆仟柒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摯膳有限公司黃文毅陳淑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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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摯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