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債 權 人 涂麗花
債 務 人 龍騰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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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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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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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1月26日 │1,000,000元 │105年11月15日 │AI九七0八六0七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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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1月29日 │1,000,000元 │105年11月15日 │AI九七0八六一0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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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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