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94號
TYDV,107,司促,3994,201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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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債 權 人 涂麗花
債 務 人 龍騰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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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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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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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1月26日     │1,000,000元      │105年11月15日     │AI九七0八六0七  │
│1 │           │           │           │           │
├─┼───────────┼───────────┼───────────┼───────────┤
│00│105年1月29日     │1,000,000元      │105年11月15日     │AI九七0八六一0  │
│2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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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騰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