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0號
原 告 陳慶杖
張瑞燕
陳建宏
陳怡蕙
陳怡靜
被 告 藍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萬0,0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2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