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陳金輝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被 告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