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0號
TYDV,107,勞訴,20,201804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陳金輝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被   告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1/1頁


參考資料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