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25號
TYDV,106,訴,1825,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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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25號
原   告 瑩寶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米營
原   告 達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怡涓
訴訟代理人 龍畇慈
      徐聰奇
被   告 品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生
訴訟代理人 黃修律師
複代理人  潘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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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瑩寶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