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黃炳榮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郭釗偉律師
被 告 陳逸儒
訴訟代理人 陳水樹
被 告 侯建雄
孫冬梅
賴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共有物分割協議補償款等事件,前經辯論
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
107 年5 月30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