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共有物分割協議補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1號
TYDV,106,訴,161,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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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黃炳榮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郭釗偉律師
被   告 陳逸儒
訴訟代理人 陳水樹
被   告 侯建雄
      孫冬梅
      賴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共有物分割協議補償款等事件,前經辯論
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
107 年5 月30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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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