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84號
TYDV,106,訴,1484,2018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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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重茂鋁鑄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福財
上列上訴人與郭興福因106 年訴字第1484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5,73
4,7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86,7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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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重茂鋁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