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上 訴人 彭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宏瑞為上訴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由布樂達變更為劉宏瑞,又劉宏瑞迄未提出書狀聲明承 受訴訟,為免訴訟延誤,爰依職權以裁定命上訴人澳盛(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宏瑞承受訴訟, 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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