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6年度,2號
TYDV,106,家繼簡,2,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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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李錦富 
被   告 李靜枝 
      李秀龍 
      李錦開 
      李錦日 
      張秀春 
      張玉霞 
      張玉華 
      張玉燕 
      江李福英
      張昭明 
      張玫瑰 
      張美潔 
      張昭菀 
      邹李雪妹
兼上十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錦順 
被   告 茂呂美枝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27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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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