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41號
TYDV,105,重訴,541,2018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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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錦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重訴
字第54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2,706,357元(計算式:1582.63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
值6,000 =9,495,78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2,57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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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