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火
原 告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原 告 均富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和
原 告 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三
原 告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菊
原 告 宏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欽師
原 告 家志製旗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葉
原 告 褚涌佑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25 號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02,8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8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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