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劉奕榜(即劉學財、劉林桂英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曾靜枝(即曾阿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郭玉華(即陳君光之承受訴訟人)
陳靜如(即陳君光之承受訴訟人)
陳靜娟(即陳君光之承受訴訟人)
陳裕鑫(即陳君光之承受訴訟人)
莊玉炎(即莊黃嬌妹之承受訴訟人)
莊育園(即莊黃嬌妹之承受訴訟人)
莊興妹(即莊黃嬌妹之承受訴訟人)
莊玉春(即莊黃嬌妹之承受訴訟人)
莊足妹(即莊黃嬌妹之承受訴訟人)
黃劉查妹(即黃銀華之承受訴訟人)
黃忠雄(即黃銀華之承受訴訟人)
黃忠明(即黃銀華之承受訴訟人)
劉黃阿梅(即劉奕星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泉(即劉奕星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文(即劉奕星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順(即劉奕星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標(即劉奕星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珍(即劉奕星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順(即劉學財、劉林桂英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來(即劉學財、劉林桂英之承受訴訟人)
劉信伶(即劉學財、劉林桂英之承受訴訟人)
劉秋圓(即劉學財、劉林桂英之承受訴訟人)
劉滿洪(即劉學財、劉林桂英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蓉(即劉學財、劉林桂英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鈴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袁芳勇
視同上訴人 元化院即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
法定代理人 徐瑞蟬
被 上訴人 陳文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靜枝為視同上訴人曾阿明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陳靜如、陳靜娟、陳裕鑫、陳郭玉華為視同上訴人陳君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莊玉炎、莊育園、莊興妹、莊玉春、莊足妹為視同上訴
人莊黃嬌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劉黃阿梅、劉世泉、劉世文、劉世順、劉世標、劉美珍為劉奕星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劉奕榜、劉奕順、劉奕來、劉信伶、劉秋圓、劉滿洪、劉美蓉為劉林桂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本件應由黃劉查妹、黃忠雄、黃忠明為視同上訴人黃銀華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袁芳勇為視同上訴人袁明鈴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徐瑞蟬為視同上訴人元化院即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 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 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170 條、第 175 條第1 項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該命續行訴訟之裁 定,由原法院為之固無不可,惟如訴訟停止中已為上訴,為 免訴訟延滯,宜由上級審法院為之,且該承受訴訟之裁定亦 生溯及於上訴時之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688 號裁 定意旨可參)。
二、經查,本件原視同上訴人曾阿明、陳君光、莊黃嬌妹、劉奕 星、劉林桂英於原審民國105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前死 亡,黃銀華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105 年7 月29日宣判前 死亡,其等之繼承人分別如附表所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 本、家事紀錄科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個資等文件卷第29 9 、303 、309 、321 、289 、317 頁,本院卷一第192 至 210 、214 至220 、223 至225 頁),並經本院調閱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748 號拋棄繼承卷核閱無訛; 視同上訴人袁明玲前於104 年10月16日經法院裁定宣告由袁 芳勇監護,並已辦理登記,有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見個資等 文件卷第234 頁);視同上訴人元化院即寺廟元化院觀音佛 祖之法定代理人於103 年10月3 日由劉素貞變更為徐瑞蟬, 有卷附桃園市政府府民宗字第1040026624號函、元化院103 年第一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等件足憑(見本院卷一第253 、 255 頁)。又上開視同上訴人於原審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且 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如
附表之繼承人、袁明玲之法定代理人及現元化院即寺廟元化 院觀音佛祖之法定代理人承受本件訴訟程序,並命其續行訴 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羅詩蘋
附表
┌───────────┬────┬────────────┐
│ 被繼承人 │繼承人 │ 備註 │
├───────────┼────┼────────────┤
│曾阿明 │曾靜枝 │曾阿明之繼承人曾武榮前已│
│(105 年6 月16日亡) │ │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明拋│
│ │ │棄繼承。 │
├───────────┼────┼────────────┤
│陳君光 │陳靜如 │ │
│(103年9月17日亡) │陳靜娟 │ │
│ │陳裕鑫 │ │
│ │陳郭玉華│ │
├───────────┼────┼────────────┤
│莊黃嬌妹 │莊玉炎 │ │
│(104年4月25日亡) │莊育園 │ │
│ │莊興妹 │ │
│ │莊玉春 │ │
│ │莊足妹 │ │
├───────────┼────┼────────────┤
│劉奕星 │劉黃阿梅│ │
│(105年5月12日亡) │劉世泉 │ │
│ │劉世文 │ │
│ │劉世順 │ │
│ │劉世標 │ │
│ │劉美珍 │ │
├───────────┼────┼────────────┤
│劉林桂英 │劉奕榜 │ │
│(104年2月20日亡) │劉奕順 │ │
│ │劉奕來 │ │
│ │劉信伶 │ │
│ │劉秋圓 │ │
│ │劉滿洪 │ │
│ │劉美蓉 │ │
├───────────┼────┼────────────┤
│黃銀華 │黃劉查妹│黃銀華之繼承人黃忠正於10│
│(105年7月28日亡) │黃忠雄 │6 年9 月6 日死亡,其繼承│
│ │黃忠明 │人為黃劉查妹。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