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232號
TYDV,105,司執消債更,232,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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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香杰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前置調解,以105 年度消債調 字第233 號調解未能成立而聲請更生,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 消債更字第25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修改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至2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9,200 元,第27至48期每期清償金額為12,7 00元,第49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為16,200元,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並於每年3 月15日加計1 期,共6 期,每期清 償30,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087,400 元,清償成數為19.1 % (若以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總合2,894,116 元計算, 其清償成數已達37.57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 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財產有1994及2003年年出廠之機車2 部,均已逾 經濟部能源局公布之汽車使用年限,可認無殘值,此外無其 餘財產(無保險解約金),有其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104 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機 車行照影本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104 、105 年度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參,又 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1,087,400 元,是本件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7 月21 日向本院聲請更生,依前開所得資料所示,債務人103 至10 5 年度所得總額各為518,892 元、568,576 元、537,189 元 ,是本件債務人聲請前兩年即103 年7 月至105 年6 月止收 入總額約為1,098,141 元(計算式:518892÷12×5+568576 +53718 9÷12×712=0000000 ),經扣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 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每月38,630元,即低於上開更 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松佳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自106 年1 月起至9 月止之平均薪資為45,745元(含底薪、全勤獎金、 業績獎金、油料津貼、伙食津貼等),有債務人任職公司出 具之薪資明細表為證,故就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 入以45,745元列計,尚屬可採。另債務人年終獎金為47,000 元,而據債務人陳報其因年終獎金係以績效核發,金額不固 定,且尚育有7 名子女,是年終獎金予以酌留17,000元以應 年節所需,尚未悖於常情,則依上開年終獎金扣除酌留金額 後,並願於每年加計一期償還30,000元,足認債務人有盡力 清償以提高還款之誠意。
㈢債務人所列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包括個人生活必 要支出每月12,595元(含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交



通費、通信費及生活雜支等)及5 名子女扶養教育費分擔額 21,696元,共計34,291元。經查,債務人就個人生活費每月 12,595元之提列,顯低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 年度 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數額13,692元,足證已屬竭力縮 減支出,故准予列計;債務人與配偶現育有7 名子女,其中 次子、三子、次女、四子、三女分別為89年6 月、91年4 月 、93年7 月、97年5 月、99年1 月生,均有學雜費支出必要 ,就債務人所提列子女扶養分擔額每月合計為21,696元,縱 以前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數額之60%計算每名子女之每月 生活費用,即每月8,215 元之數額支出,扣除配偶分擔額後 ,5 名子女每月共為20,538元(8215×5 ÷2=20538 ),但 依日常生活經驗判之,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所需費用,縱節 衣縮食,亦難以每月8,215 元支應餐費、學費及其他支出, 故債務人就子女扶養費及教育費之提列均屬合理,准予列計 。又債務人次子及三子將分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成年(即 第26期及48期),故分別自27期及49期起即毋須支付該二名 子女扶養費,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已分階段並將所減省支出 列入還款,亦已足徵還款誠意。則債務人前開費用之支出皆 屬必要,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逾八成納入還款, 並於每年領取年終獎金,於當月增加一期清償金額,則依本 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 因、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 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況依辦理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 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則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 必要支出後,已達應用以清償債務之標準,足證其撙節支出 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 力清償而應認可。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 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 金額1,087,4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 高之還款金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 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裁定認可 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 務人後續修正更生方案之還款內容,未記載各債權人每期可



分配金額,為求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為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另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由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是以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中關於貳之「更生清償分配表 」欄內編號8 之債權人應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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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佳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