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整合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99號
TYDV,103,重訴,399,2018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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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原   告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洪淵琛
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整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463 號解除契約事件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104 年6 月10日裁定命在該解除契約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茲查明該解除契約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據原告陳明 在案,此有該案和解筆錄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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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