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84號
TYDM,107,附民,184,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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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曾健助
被   告 黃識銘
      余翔琇
      張碩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61 號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案件
,經原告曾健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至於原告對被告邱天晴盧昱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起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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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