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曾健助
被 告 黃識銘
余翔琇
張碩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61 號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案件
,經原告曾健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至於原告對被告邱天晴、盧昱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起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