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長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長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長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4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4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 701625931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 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