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7年度,7號
TYDM,107,智易,7,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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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繼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 年度偵字第220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桃智簡字第7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繼泰被 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 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繼泰明知「媽媽晚 餐吃什麼」影片,係告訴人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 庫娛樂公司)取得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 之視聽著作,非經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且明 知BT(BitTorrent)係網際網路上基於點對點(Peer to Peer,P2P )傳播方式以分享檔案之協定,安裝運用BT協定 之點對點傳輸軟體,並自網路下載取得副檔名為「Torrent 」之檔案(俗稱「種子」)後,固可自其他安裝BT軟體之端 點下載特定檔案,亦同時擔任上傳者,將同一檔案傳輸至其 他不特定BT軟體使用者,藉以達到分享檔案之效果,將使眾 多未經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不特定人,得 藉此大量交換下載重製前開視聽著作,而侵害告訴人車庫娛 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晚間7 時 37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2 樓之2 之住處內, 利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藉由P2P 程式重製下載前開視聽著 作之電磁紀錄,同時分享與不特定網友下載重製,以此重製 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 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案檢察官所認被告涉犯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 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被告業與告訴人稱車庫娛樂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車庫 娛樂公司於107 年3 月27日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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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