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85號
TYDM,107,審訴,85,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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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伯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24126 號、第2537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伯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伯耕於民國106 年5 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 威」、「白毛」、「低調人生」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下稱「 本案詐欺集團」)。其等分工模式為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負 責佯以網路賣家及銀行人員之身分撥打電話施以詐術,陳伯 耕則負責持金融卡提領贓款之車手工作,每次提領贓款後, 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 元至5,000 元不等之報酬,謀 議既定,陳伯耕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間,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 致使附表「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陳宜柔林玥、徐瑞 霞、呂紹瑜李文義謝漢傑張智盛林言倫林書寧、 徐鈺婷、黃明珠洪欣瑩林盈君、陳宥任、黃子豪、蘇榮 俊、黃瀞論(起訴書誤為黃淨論,應予更正)、呂凱婷、李 建庭、楊巽閎楊苡昕蔡虹驊郭芯妤詹秀玲陳建融陳筱安劉柔均沈思丞、卓秀香、楊君緯、王俊傑、劉 妍均、朱巖等人分別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陳伯耕再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 地點提領被害人所匯金額。案經如附表所示之陳宜柔等人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及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伯耕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所示之各告訴人、被害人分別於警詢之指述。 ㈢監視器翻拍照片、ATM 提領路線、提領畫面翻拍照片、陸玉 芬郵局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燦坤3C電子發票、陳宜柔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轉帳紀錄、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表、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合作金庫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歷史交易明細、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松 山分局民有派出所、中正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大同分局延 平派出所、南港分局舊莊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 局延平派出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 、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 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龜山分局龜山 派出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仁愛派出所、內壢派出所、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新竹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 東石分駐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知義派出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 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09 號意旨參照)。查被告所參與者係詐騙集團犯罪計畫中 ,負責持卡提款之工作,其明知所負責領取之款項係詐騙所 得,猶參與該等分工階段,雖非實際以詐騙手法向被害人訛 詐,但已足見渠與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 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等獲取詐騙款項之目的,揆之 前開判例意旨,被告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以,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所示犯行,皆為 共同正犯。
㈢又查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 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復衡以受詐騙 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 亦有單一被害人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帳匯款



入詐欺正犯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再匯款至 同一帳戶者,故而若以被告提款日期、次數,或所提領帳戶 之匯款轉入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 失當。是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被害人並不相同,認其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取財,竟與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以詐術騙取被害人財物,所獲者乃不法暴利,嚴重影響社 會治安,另兼衡被告事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與詐欺 集團成員間之分工,皆屬領取款項之「車手」角色,並非對 全盤詐欺行為掌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人物,並斟酌其犯罪 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於 本案擔任車手期間分次領有新臺幣(下同)2,000 元、2000 元、2200元、1700元、2000元、1700元、2100元、2000元、 2300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84頁背面),是其因本案犯 罪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為18,000元,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對其諭知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 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被 │ 詐騙時間及方式 │遭詐騙匯款流入帳戶及遭│遭領取之款項│被告提款地點│
│ │害人 │ │詐騙匯款金額(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 陳宜柔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分別匯款17,123元、8,89│蔡雅文帳戶於│桃園市龜山區│
│ │ │年5 月19日晚間11時│0 元至蔡雅文所涉詐欺取│106 年5 月20│忠義路2 段13│
│ │ │50分許,偽以網路賣│財罪嫌,由檢察官另行偵│日下午3 時44│號7-11便利商│
│ │ │家撥打電話向陳宜柔│辦中)所提供之第一銀行│分起,共提領│店 │
│ │ │佯稱網購分期付款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97,500元 │ │
│ │ │定錯誤,須重新解除│ │ │ │
│ │ │設定,致陳宜柔陷於│ │ │ │
│ │ │錯誤,於翌日下午3 │ │ │ │
│ │ │時30分許,依指示操│ │ │ │
│ │ │作提款機提款後轉存│ │ │ │
│ │ │至右列指定之金融帳│ │ │ │
│ │ │戶內。 │ │ │ │
├──┼─────┼─────────┼───────────┼──────┼──────┤
│ 2 │ 林 玥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106 年5 月20日下午3 │同上 │同上 │
│ │ │年5 月18日晚間6 時│ 時39分許,匯款29,989│ │ │
│ │ │52分許,偽以網路賣│ 元至蔡雅文上開帳戶。│ │ │
│ │ │家撥打電話予林玥,│2.同日下午3 時45分許,│ │ │
│ │ │佯稱網購分期付款設│ 匯款30,000元至蔡雅文│ │ │
│ │ │定錯誤須操作ATM 解│ 上開帳戶。 │ │ │
│ │ │除設定,致林玥陷於│3.同日下午3 時55分許,│ │ │
│ │ │錯誤,於同年5 月20│ 匯款18,000元至蔡雅文│ │ │
│ │ │日下午3 時39分許起│ 上開帳戶。 │ │ │
│ │ │,多次依指示操作提│ │ │ │
│ │ │款機匯款。 │ │ │ │
├──┼─────┼─────────┼───────────┼──────┼──────┤




│ 3 │ 徐瑞霞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06 年5 月26日中午12時│帳號000-0000│桃園市龜山區│
│ │ │年5 月25日晚間9 時│30分許,無摺存款7,000 │000000000 號│山鶯路372 號│
│ │ │20分許,在網站上販│元至000-0000000000000 │帳戶,自106 │7-11便利商店│
│ │ │售手機,致徐瑞霞陷│號帳戶 │年5 月26日起│ │
│ │ │於錯誤而臨櫃匯款。│ │,陸續遭被告│ │
│ │ │ │ │提領8 次,金│ │
│ │ │ │ │額分別為20,0│ │
│ │ │ │ │00元、2,0005│ │
│ │ │ │ │元、2,0005元│ │
│ │ │ │ │、2,0005元、│ │
│ │ │ │ │2,0005元、1,│ │
│ │ │ │ │3005元、1,60│ │
│ │ │ │ │05元、3,705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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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郭芯妤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匯款3,300 元至000-0000│同上 │同上 │
│ │ │年5 月25日凌晨0 時│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52分許,佯稱為網路│ │ │ │
│ │ │賣家,致告訴人郭芯│ │ │ │
│ │ │妤陷於錯誤匯款。 │ │ │ │
├──┼─────┼─────────┼───────────┼──────┼──────┤
│ 5 │ 呂紹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06 年6 月1 日晚間7 時│帳號000-0000│同上 │
│ │ │年6 月1 日晚間6 時│1 分許,共匯款16,255元│0000000000號│ │
│ │ │13分許,偽為網路賣│至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6 │ │
│ │ │家,撥打電話予呂紹│帳戶 │年6 月1 日中│ │
│ │ │瑜佯稱因故造成付款│ │午11時36分許│ │
│ │ │設定錯誤,需操作AT│ │起,陸續遭被│ │
│ │ │M 取消,致呂紹瑜陷│ │告提領8 次,│ │
│ │ │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金額分別為6,│ │
│ │ │提款機匯款。 │ │005 元、1,00│ │
│ │ │ │ │05元、1,3005│ │
│ │ │ │ │元、8,005 元│ │
│ │ │ │ │、2,0005元、│ │
│ │ │ │ │2,0005元、7,│ │
│ │ │ │ │005 元、6,00│ │
│ │ │ │ │5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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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李文義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06 年6 月1 日中午12時│同上 │同上 │
│ │ │年6 月1 日上午10時│21分許,匯款11,000元至│ │ │
│ │ │許,佯稱為露天拍賣│0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賣家,欲出售遊戲主│戶 │ │ │
│ │ │機,致李文義陷於錯│ │ │ │
│ │ │誤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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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卓秀香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106 年6 月1 日晚間6 │同上 │同上 │
│ │ │年6 月1 日下午5 時│ 時36分許匯款29,989元│ │ │
│ │ │51分許,偽為網路賣│ 、30,004元至000-0000│ │ │
│ │ │家,撥打電話予卓秀│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香佯稱因付款設定錯│2.106 年6 月1 日晚間6 │ │ │
│ │ │誤,需操作ATM 取消│ 時54分許存款20,005元│ │ │
│ │ │,致卓秀香陷於錯誤│ 、10,005元至000-0000│ │ │
│ │ │匯款。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3.106 年6 月1 日晚間7 │ │ │
│ │ │ │ 時許存款20,000元、10│ │ │
│ │ │ │ ,000元至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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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楊君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匯款29,985元、29,985│同上 │同上 │
│ │ │年6 月1 日晚間6 時│ 至000-00000000000000│ │ │
│ │ │2 分許,偽以網路賣│ 05號帳戶。 │ │ │
│ │ │家撥打電話予楊君緯│2.匯款29,985元至700-00│ │ │
│ │ │,佯稱付款設定錯誤│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需操作ATM 取消,│ 。 │ │ │
│ │ │致楊君緯陷於錯誤匯│3.匯款5,985元至009-005│ │ │
│ │ │款。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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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謝漢傑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06 年5 月25日匯款3,00│帳號000-0000│同上 │
│ │ │年5 月25日,佯稱為│0 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APPLE543網路賣家欲│05號帳戶 │帳戶,分別於│ │
│ │ │出售IPHONE5S手機,│ │106 年5 月25│ │
│ │ │致謝漢傑陷於錯誤匯│ │日上午10時26│ │
│ │ │款。 │ │分許,陸續遭│ │
│ │ │ │ │被告提領2 次│ │
│ │ │ │ │,金額分別為│ │
│ │ │ │ │10,005元、19│ │
│ │ │ │ │,00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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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張智盛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匯款2,800元至000-00003│同上 │同上 │
│ │ │年5 月23日晚間10時│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許,佯稱為PCHOME賣│ │ │ │
│ │ │家欲出售奶粉,致張│ │ │ │
│ │ │智盛陷於錯誤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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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林言倫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06 年5 月25日下午2 時│同上 │同上 │
│ │ │年5 月25日中午某時│34分許匯款16,000元至70│ │ │
│ │ │許,佯稱為網路賣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致林言倫陷於錯誤│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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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林書寧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06 年5 月23日上午10時│同上 │同上 │
│ │ │年5 月23日某時許,│11分許,匯款10,000元至│ │ │
│ │ │佯稱為網路賣家,致│0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林書寧陷於錯誤匯款│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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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蔡虹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匯款120,000 元至012-│同上 │同上 │
│ │ │年4 月4 日,佯稱為│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網路賣家,致蔡虹驊│2.匯款250,000 元至700-│ │ │
│ │ │陷於錯誤匯款。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3.匯款22,000元至005-01│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4.匯款8,500元至700-000│ │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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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徐鈺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106 年5 月25日晚間8 │帳號000-0000│桃園市龜山區│
│ │ │年5 月25日晚間8 時│ 時21分許、9 時許、9 │00000000號帳│萬壽路2 段12│
│ │ │分許,偽以網路賣家│ 時4 分許,分別匯款29│戶,於106 年│23號、桃園市│
│ │ │撥打電話向徐鈺婷佯│ ,986元、29,985元、29│5 月25日起陸│龜山區頂興路│
│ │ │稱網購購物退款,致│ ,985元至000-00000000│續遭被告提領│103 號 │
│ │ │徐鈺婷陷於錯誤,於│ 434號帳戶。 │6 次,金額分│ │
│ │ │左列時間,依指示操│2.同日晚間9 時36分許、│別為20,005、│ │
│ │ │作提款機提款後轉存│ 9 時50分許,分別匯款│9,005、20,00│ │
│ │ │至右列指定之金融帳│ 29,985元、21,123元至│5 、10,005、│ │
│ │ │戶內。 │ 000- 000000000000 號│20,005、2,00│ │
│ │ │ │ 帳戶。 │5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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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黃明珠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06 年5 月31日晚間6 時│帳號000-0000│桃園市龜山區│
│ │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17分許,匯款38,987元至│00000000號帳│山鶯路宏德新│




│ │ │54分許,偽以網路賣│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分別於10│村2 號 │
│ │ │家撥打電話向黃明珠│。 │6 年5 月30日│ │
│ │ │佯稱付款設定錯誤,│ │、同年5 月31│ │
│ │ │須取消交易,致黃明│ │日,陸續遭被│ │
│ │ │珠陷於錯誤,依指示│ │告提領8 次,│ │
│ │ │操作提款機提款後轉│ │金額分別為11│ │
│ │ │存至右列指定之金融│ │,005、12,000│ │
│ │ │帳戶內。 │ │、20,000、17│ │
│ │ │ │ │,000、20,000│ │
│ │ │ │ │、10,000、15│ │
│ │ │ │ │,000、700 元│ │
│ │ │ │ │。 │ │
├──┼─────┼─────────┼───────────┼──────┼──────┤
│ 16 │ 洪欣瑩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06 年5 月29日匯款4,80│同上 │同上 │
│ │ │年6 月1 日中午12時│0 元至000-000000000000│ │ │
│ │ │許,佯稱為PCHOME商│號帳戶 │ │ │
│ │ │店街網路賣家,致洪│ │ │ │
│ │ │欣瑩陷於錯誤匯款。│ │ │ │
├──┼─────┼─────────┼───────────┼──────┼──────┤
│ 17 │ 林盈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匯款12,000元至000-0000│同上 │同上 │
│ │ │年6 月4 日下午3 時│00000000號帳戶 │ │ │
│ │ │1 分許,佯稱為網路│ │ │ │
│ │ │賣家,致林盈君陷於│ │ │ │
│ │ │錯誤匯款。 │ │ │ │
├──┼─────┼─────────┼───────────┼──────┼──────┤
│ 18 │ 陳宥任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06 年5 月31日上午9 時│同上 │同上 │
│ │ │年5 月29日某時許,│54分許,匯款6,300 元至│ │ │
│ │ │佯稱為APPLE543網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賣家欲販賣手機,致│ │ │ │
│ │ │陳宥任陷於錯誤匯款│ │ │ │
│ │ │。 │ │ │ │
├──┼─────┼─────────┼───────────┼──────┼──────┤
│ 19 │ 黃子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06 年5 月29日下午1 時│同上 │同上 │
│ │ │年5 月29日上午10時│50分許,匯款9,000 元至│ │ │
│ │ │許,佯稱為APPLE543│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網路賣家欲販賣手機│ │ │ │
│ │ │,致黃子豪陷於錯誤│ │ │ │
│ │ │匯款。 │ │ │ │
├──┼─────┼─────────┼───────────┼──────┼──────┤
│ 20 │ 蘇榮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匯款17,123元至008-24│帳號000-0000│桃園市龜山區│




│ │ │年6 月1 日晚間7 時│ 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號帳│明興街223 號│
│ │ │30分許,偽為蝦皮購│2.匯款30,000元、30,000│戶,分別於10│7-11便利商店│
│ │ │物客服撥打電話予蘇│ 元、30,000元、10,000│6 年6 月1 日│、桃園市龜山│
│ │ │榮俊佯稱要退款,但│ 元、29,000元至013-10│晚間9 時42分│區頂興路39-6│
│ │ │需按指示操作ATM ,│ 0000000000號帳戶。 │起,陸續遭被│號全家便利商│
│ │ │致蘇俊榮陷於錯誤匯│3.購買價值20,000元之my│告提領6 次,│店。 │
│ │ │款並購買遊戲點數。│ card點數。 │金額分別為20│ │
│ │ │ │ │,000、20,000│ │
│ │ │ │ │、20,000、20│ │
│ │ │ │ │,000、9,000 │ │
│ │ │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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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黃瀞論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匯款共計559,841元至115│同上 │同上 │
│ │ │年6 月1 日晚間7 時│-00000000000號、017-05│ │ │
│ │ │32分許,偽以夢時代│000000000號、000-00000│ │ │
│ │ │喜滿客電影客服人員│0000000 號、000-000006│ │ │
│ │ │,撥打電話予黃瀞論│000000 號、000-0000000│ │ │
│ │ │佯稱設定錯誤多20筆│27672 號、000-00000000│ │ │
│ │ │訂單,需操作ATM 取│28784號、000-000000000│ │ │
│ │ │消,致黃瀞論陷於錯│3793號 │ │ │
│ │ │誤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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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呂凱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06 年5 月21日下午5 時│帳號000-0000│桃園市龜山區│
│ │ │年5 月21日晚間7 時│19分許、5 時22分許匯款│0000000 號帳│民安街120 號│
│ │ │31分許,偽以網路賣│16,985元至000-00000000│戶,分別於10│。 │
│ │ │家撥打電話向呂凱婷│400 號、匯款29,985元至│6 年5 月21日│ │
│ │ │佯稱因故重複扣款,│000-0000000000000 號帳│起,陸續遭被│ │
│ │ │須解除交易,致呂凱│戶,並於同日晚間6 時18│告提領3 次,│ │
│ │ │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分許購買mycard遊戲點數│金額分別為11│ │
│ │ │操作提款機提款後轉│47,500 元,損失共計94,│,005、19,005│ │
│ │ │存至右列指定之金融│470 元 │、205 元。 │ │
│ │ │帳戶內,並購買右列│ │ │ │
│ │ │遊戲點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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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李建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匯款16,000元至000-0000│同上 │同上 │
│ │ │年5 月22日凌晨0 時│0000000號帳戶 │ │ │
│ │ │32分許前某時許,佯│ │ │ │
│ │ │稱為網路賣家,致告│ │ │ │
│ │ │訴人李建庭陷於錯誤│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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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楊苡昕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匯款5,640元至000-00002│同上 │同上 │
│ │ │年5 月26日下午2 時│52400號帳戶 │ │ │
│ │ │55分許前某時許,佯│ │ │ │
│ │ │稱為網路賣家,致告│ │ │ │
│ │ │訴人楊苡昕陷於錯誤│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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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楊巽閎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06 年5 月21日下午3 時│帳號000-0000│桃園市龜山區│
│ │ │年5 月22日下午3 時│43分許、4 時45分許、5 │0000000000號│山鶯路宏德新│
│ │ │18分許,偽以網路賣│時41分許、5 時50分許、│帳戶,分別於│村2 號、桃園│
│ │ │家撥打電話向楊巽閎│5 時53分許、6 時許,共│106 年5 月27│市龜山區復興│
│ │ │佯稱付款設定錯誤,│計匯款346,764 元至700-│日起,陸續遭│一路230 號 │
│ │ │須解除設定,致楊巽│00000000000000號、808-│被告提領4 次│ │
│ │ │閎陷於錯誤,依指示│0000000000000號、806-0│,金額分別為│ │
│ │ │操作提款機提款後轉│0000000000000號、007-2│15,000、20,0│ │
│ │ │存至右列指定之金融│0000000000號、000-0000│00、8,000、4│ │
│ │ │帳戶內。 │0000000 號、000-000000│05元。 │ │
│ │ │ │0000000 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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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詹秀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分別匯款2,000 元至700 │同上 │同上 │
│ │ │年5 月9 日晚間6 時│-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23分許,佯稱為網路│、6,120 元至000-000050│ │ │
│ │ │手機賣家,致詹秀玲│00000000號帳戶 │ │ │
│ │ │陷於錯誤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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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陳建融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共計匯款294,194 元至00│同上 │同上 │
│ │ │年5 月27日晚間6 時│0-00000000000000號、80│ │ │
│ │ │2 分許,佯稱為員警│0-00000000000000號、00│ │ │
│ │ │撥打電話予陳建融,│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表示先前遭詐騙款項│ │ │ │
│ │ │要退回,致陳建融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 │ │
│ │ │提款機提款後轉存至│ │ │ │
│ │ │右列指定之金融帳戶│ │ │ │
│ │ │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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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劉柔均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06 年5 月27日下午2 時│同上 │同上 │
│ │ │年6 月5 日14時許,│13分許,匯款7,509 元至│ │ │




│ │ │佯稱為旋轉拍賣網站│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掃地機器人賣家,致│帳戶 │ │ │
│ │ │劉柔均陷於錯誤匯款│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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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沈思丞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06 年5 月27日下午2 時│同上 │同上 │
│ │ │年5 月27日中午11時│56分許匯款7,000 元至00│ │ │
│ │ │30分許,佯稱為露天│0-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拍賣網站吹風機賣家│戶 │ │ │
│ │ │,致沈思丞陷於錯誤│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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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王俊傑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於106 年6 月3 日下午5 │106 年6 月3 │桃園市桃園區│
│ │ │年5 月19日晚間11時│時12分許,匯款29,989元│日下午4 時至│成功路1 段51│
│ │ │50分許,偽以網路賣│至000-00000000000000號│6 時許自700-│號郵局、成功│
│ │ │家撥打電話向王俊傑│帳戶 │000000000000│路2 段2 號、│
│ │ │佯稱付款設定錯誤,│ │1 號帳戶提領│民生路246-1 │
│ │ │須解除設定,致王俊│ │金錢 │號等處ATM 提│
│ │ │傑陷於錯誤,依指示│ │ │款 │
│ │ │操作提款機提款後轉│ │ │ │
│ │ │存至右列指定之金融│ │ │ │
│ │ │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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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劉妍均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分別匯款30,000元、14,0│同上 │同上 │
│ │ │年6 月3 日下午5 時│00元至000-000000000000│ │ │
│ │ │43分許,偽以網路賣│41號帳戶 │ │ │
│ │ │家撥打電話向劉妍均│ │ │ │
│ │ │佯稱付款設定錯誤,│ │ │ │
│ │ │須解除設定,致劉妍│ │ │ │
│ │ │均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操作提款機提款後轉│ │ │ │
│ │ │存至右列指定之金融│ │ │ │
│ │ │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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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朱巖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匯款6,060 元至000-0000│同上 │同上 │
│ │ │年6 月3 日下午3 時│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9 分許,偽以網路賣│ │ │ │
│ │ │家撥打電話向朱巖佯│ │ │ │
│ │ │稱付款設定錯誤,須│ │ │ │
│ │ │解除設定,致朱巖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 │ │
│ │ │提款機提款後轉存至│ │ │ │
│ │ │右列指定之金融帳戶│ │ │ │
│ │ │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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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陳筱安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1.匯款28,123元至700-01│不詳 │不詳 │
│ │ │年5 月27日下午5 時│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20分許,偽以網路賣│2.存款60,000元至700-01│ │ │
│ │ │家撥打電話向陳筱安│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佯稱因故造成大量訂│ │ │ │
│ │ │單,須解除交易,致│ │ │ │
│ │ │陳筱安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提款│ │ │ │
│ │ │後轉存至右列指定之│ │ │ │
│ │ │金融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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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