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萬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
2 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萬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 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萬子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7 年2 月 13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至其位在桃園市○○區○○○路 00巷00弄00○0 號之住所,又於107 年2 月9 日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送達至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號5 樓之1 之 居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 ,經過10日發生效力,是分別於107 年2 月23日、107 年2 月19日起,就上開送達其住所、居所部分發生效力,又居所 部分須加計在途期間3 日,是被告之上訴期間,就住所、居 所部分分別應於107 年3 月5 日、107 年3 月4 日屆滿,再 於該等日期屆滿後20日分別為107 年3 月25日、107 年3 月 24日,該二日為例假日,而以107 年3 月26日代之,惟其之 聲明上訴狀既未敘述上訴理由,亦迄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 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曾雨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