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80號
SCDV,107,除,80,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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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涂家豪即德興工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涂清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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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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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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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禾豐化工機械有│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6年11月30 │1,980,552元 │6275682 │ │
│ │限公司陳武弘 │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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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