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黃偉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月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7 年1月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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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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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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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龍珍餐廳周金治│華南銀行竹東分行│106年3月31日│13,100元 │LD53177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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