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15號
SCDV,107,除,115,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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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錦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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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7年度除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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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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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2NE0006801-4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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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