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38號
SCDV,107,訴,338,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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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江堃貴
被   告 李子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查詢表查詢單可按,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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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