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被 告 學禾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訂立房屋租賃 契約書,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承租竹北市○○段000○000○00 0地號,商場二樓G區,由原告旗下品牌西堤牛排進駐,嗣因 商場建物未完工,無法即時供西堤牛排經營餐廳,雙方乃於 105年4月21日重新簽訂租約(下稱系爭租賃契約書),由原 告旗下品牌夏慕尼進駐,租期自105年9月1日起至112年10月 31日止,然被告迄今未能依約交付租賃標的物,致原告受有 損害,爰依法解除兩造間租賃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押租保證 金及賠償計新臺幣(下同)1,948,598元及遲延利息等語。 惟依兩造所簽訂之系爭租賃契約書第17條,業已合意約定因 該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此有原告所陳前揭系爭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法條,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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