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陳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毅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
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
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