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50號
SCDV,107,補,350,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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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陳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毅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
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
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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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擎毅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