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10號
SCDV,107,補,310,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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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朱堯熹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水豪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在訴之聲明第一項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600元{計算式:【10,700元(註:新竹
市○○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7年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x58平方
公尺(註:預估占用面積)】=620,600},加計第二項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金額4,062元,第四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900元{計
算式:【10,700元x27平方公尺(註:預估占用面積)】=288,900
},加計第五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1,890元,核計上開訴訟
標的價額為915,452元【計算式為:(620,600+4,062+288,900+1,
890)=915,452】,因屬不動產所有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 款規定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
解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第一審調解聲請
費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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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