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豐洲鮮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莉
被 告 林婉蓉即築地鮮魚小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林婉蓉即築地鮮魚小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
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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