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82號
SCDV,107,補,282,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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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曾秀雲
      富米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慶芳即張玟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傅鈺婷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270 萬元、630 萬元,原告曾秀雲、富米建設有限
  公司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7,730 元、6 萬3,3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曾秀
  雲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 萬7,730 元、命原告
  富米建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 萬3,
  37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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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米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