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78號
SCDV,107,補,278,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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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胡雲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志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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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